第619講/問

從HTH SCHOOL學習如何引導學生進行PBL?這也是SDGs教育實踐的途徑之一:賦權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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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階梯
Elizabeth Rocha 的賦權階梯是最早描述民主決策中個人和集體社區賦權形式特徵的公民參與模型之一。

Elizabeth Rocha 於1997 年在規劃教育與研究雜誌上提出,賦權階梯代表了最早將個人和集體賦權形式概念化的模型之一。較早的模型描述了權力或參與的動態,而 Rocha 的階梯解決了構建權力——即個人和集體參與與權力的相互關係——以及有助於(或破壞)權力構建的條件。Rocha 的賦權階梯遵循幾個相關模型,包括 Sherry Arnstein 的公民參與階梯和 Roger Hart 的兒童參與階梯。

“賦權的核心是滿足社會和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人群和社區的需求。隨著最近和正在進行的經濟重組和福利國家緊縮的繼續,規劃者將越來越需要解決這些社區的需求。了解賦權、它是什麼、它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以及每種類型的差異,將使計畫者能夠做出明智的決定,這將有助於實踐預期的結果,並為最需要它的人提供有意義的服務。”

Elizabeth Rocha:賦權階梯
儘管 Rocha 的主要受眾是地方政府官員等專業“公共規劃者”,但該模型基於跨學科研究,可直接應用於教育組織和參與方面的問題。例如,Rocha 在公共規劃的背景下描述了學區和學校管理者經常遇到的情況:

“出現了挑戰專業知識合法性的問題,例如:誰的知識?什麼樣的知識?或者,正如包姆所描述的那樣,相互矛盾和有爭議的敘述……。Hoch 指出,“強調專業地位和專業知識的努力阻礙了在具有不同職業、民族、種族和宗教信仰的公民之間培養和擴大規劃審議。” 他在這份聲明中指的是那些知識和真理與規劃者所擁護的不同的公民。”

對於 Rocha 來說,專業知識和參與者賦權存在於一種經常不穩定的關係中。如果專業知識被用作主張單邊權力的理由-例如,作為將社群成員排除在將直接影響他們的過程之外的理由-專業知識可以成為非法形式的操縱和剝奪權力的理由。同樣,專業人士、專家、管理人員和其他處於權威地位的人可能會根據錯誤的假設行事,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相對更豐富的專業知識使他們能夠更準確地看待問題-從而更準確地解決問題。

“這些問題也是賦權實踐的核心。關於專業知識與其餘知識的合法性的問題與五種賦權類型密不可分…… 解決方案不在於非此即彼的二分法:不是禁止專業人士或充分享有他們的知識,而是需要介於兩者之間。在於改變我們對專業人員角色的理解。也不是唯一適當知識的決定者,而是一種(或幾種)類型知識的協調者,同時不將專業知識置於其他知識之上。”

在實踐中,真正的賦權形式必須駕馭“相互矛盾和有爭議的敘述”。例如,學校管理者可能認為,在學習的背景下,“賦權”包括提高考試成績、消除“成績差距”,或者以管理者認為最有效的方式進行教學。然而,對於青年和家庭而言,“賦權”可能意味著放棄通常推動學校決策的基於測試的量化措施,聘請種族更加多樣化的教師,或者以更具文化敏感性和包容性的方式進行教學。

換句話說,例如,管理者可能會覺得授權應該採取技術解決方案的形式(例如,使用經過研究驗證或在教師教育計畫中教授的教學方法),而學生和家庭可能會認為授權應該採取適應性解決方案的形式(例如,傾聽學生和家庭的需求、關注點和優先事項,以及以反映、重視和尊重這些觀點的方式進行教學)。

對 Rocha 來說,賦權階梯提供了一個框架,可以幫助規劃者、行政人員、公職人員和其他擔任權威職務的人“不僅解開賦權,而且解開他們自己關於誰應該被賦權、應該以什麼方式賦權的假設”他們被賦權,以及特定的賦權過程如何適應特定的結構條件。”

賦權的階梯
Elizabeth Rocha 的賦權階梯提出了一個漸進的過程,較低的階梯反映了較少的賦權,較高的階梯反映了更多的賦權。該模型還從個人賦權(較低階梯)的形式發展到社區賦權(較高階梯)。該框架將賦權描述為個人和集體機構之間的動態關係:專注於個人賦權的行動代表了社區中最少的潛在權力,而在整個系統中帶來結構、政治和制度變革的行動代表了最大的潛在權力潛在的力量。隨著集體動員的增加,潛在的賦權也在增加,但最終將需要立法或法律機制來賦予全體人民權力。

賦權階梯的五個梯級是:

1. 單一式個人賦權
類型 1 賦權是指以個人為“孤立單位”的賦權形式。用 Rocha 的話來說,“個人賦權可以被稱為對賦權的傳統理解:軌跡是個人;目標是提高個人效能;該過程包括改變個人的情緒或身體狀態。個人賦權建立在理性行為者模型之上,解釋了一個人的能力。在概念上以心理健康治療過程為藍本,指的是改變個人特徵。”

例如為殘障人士提供便利,使他們能夠充分參與流程,為失業者提供工作培訓,或為移民提供英語教學。正如 Rocha 指出的那樣,“這種類型的賦權最有用地應用於不需要改變系統、社會關係或結構變化(個人無法控制)就可以成功的個人問題。對這種模式的批評同樣表明,將這種賦權模式應用於社會問題,例如無家可歸者,可能會延續一種責備他人的潛台詞。

2. 嵌入式個人賦權
類型 2 授權是指允許個人在更大的團體、組織、社區或系統的背景下作為有效參與者運作的授權形式。嵌入式個人賦權包括“理解一個人的外部環境的能力,以更高的水平操縱它,提高個人效能和滿意度為目標。” 例如包含追求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證書、實習機會或其他形式的專業培訓或認證,以改善一個人的就業前景、職業發展或收入增加。

然而,正如 Roche 指出的那樣,“對嵌入式個人賦權模型的批評是,它不會促使參與者將外部環境視為可以採取行動的要素 [例如,透過政治組織或運動]; 相反,外部元素只是為了在現有結構和系統中增加對自我的控製而被簡單地理解。” 簡而言之,嵌入式個人賦權不會改變系統的基本條件;它只是幫助人們更好地指引並在現有系統中取得成功。

3. 中介賦權
類型 3 賦權是指存在於專家和非專家之間的中介關係,例如,或者民選官員和選民之間,專家、官員或其他正式權威在很大程度上或完全決定和控制可用的賦權模式。“中介授權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模式,授權過程由專家或專業人士進行中介。這種類型的軌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社區,這取決於具體情況。目標為個人和社區的決策和行動提供必要的知識和訊息……。在專業人士的指導和專業知識的幫助下,團隊獲得了從知情的位置參與決策過程的知識。”

兩種基本的中介賦權形式:預防模型和權利模型。在預防模型中,參與者“基本上被視為孩子,他們的需求由專家、父母開處方。” 在權利模型中,參與者被視為本質上“無能為力”,缺乏充分參與過程所需的必要教育、知識或技能。雖然這兩種形式都可能是家長式的,但根據理論,這兩種模式之間的“關鍵區別”在於,權利模式認為參與者俱有“行使選擇的能力”,而預防模型將參與者視為“需要照顧的孩子”。儘管中介賦權在適當的條件下可以賦權,但每種模式都可能導致權力被剝奪,尤其是當掌權者未能反省他們的假設、理解他們自己的偏見或專橫地駁回社區參與者的潛在貢獻時。

4.社會政治賦權
類型 4 授權是指個人、團體和組織動員起來積累社會和政治權力以挑戰政府或機構權威。根據 Roche 的說法,“社會政治賦權關注的是在為改變社會、政治或經濟關係而進行的協作背景下,社區內部的變化過程……因此,有兩個發展水平正在發生:社區正在從內部成為一個強大的參與者,能夠為當地利益獲取資源;與此同時,社區成員正在從旁觀者轉變為參與者。”

例如以社區為基礎的組織 (CBO) 和社區發展公司 (CDC),籌集資金、制定計畫、培訓社區組織者並採取其他行動來提高社區領導和居民的政治教育和能力。

5.政治賦權
類型 5 賦權是指在整個人口、社區或系統中賦予個人和群體權力(或剝奪權力)的政治進程或政策。正如 Roche 指出的那樣,“賦權過程是針對製度變革的政治行動……重點不是個人或團體內部變革的過程,而是結果。” 政治賦權透過選舉、立法或法律變革發生,例如當透過法律保護群體免受歧視或當法院判決保護被侵犯的權利時。

有一個說明性例子是與身體殘疾有關的立法:“殘疾人社區的無能為力,源於強制隔離和異化的法律結構所支持的態度。政治賦權努力的目標是立法變革,這將改變所有社區成員與環境之間的法律關係。雖然每個殘疾人都可能從這種變化中受益,但變化的過程不包括個人參與或轉變。”

另一個例子:“一種重要且普遍存在的政治賦權形式是透過公共藝術、建築以及更廣泛的整個文化景觀對特定文化、國家或群體符號的公共消費。環境設計師和建築師有潛力透過以像徵性和嚴格功能性的方式構建環境,為社區賦權做出貢獻。” 政治賦權從根本上改變了一個系統-無論是透過政策的改變還是既定慣例的轉變-以賦予以前被該系統壓制、邊緣化、壓迫或以其他方式剝奪權力的個人和群體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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